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20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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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067號
原   告  郭瑞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金燕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正確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提出本件租
賃物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俾核定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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