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20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067號原 告 郭瑞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金燕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正確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提出本件租賃物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俾核定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