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3號聲請人 林昭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2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臺灣永光化學工│85ND000000-0│普通股│1│1000│││業股份有限公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