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交簡字第17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交簡字第17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交簡字第17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榮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89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榮淙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補充「賴榮淙經警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時間為民國102年6月18日晚上10時36分許」、證據應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中華民國交通部製發汽車駕駛執照」外,餘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第查,被告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中交簡字第14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0年8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飲用酒類後,已不能安全駕駛,漠視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且政府各相關機關業就酒醉駕車之危害性以學校教育、媒體傳播等方式一再宣導,為時甚久,被告應對於該項誡命知之甚詳,然其無視政府再三宣導不得酒後駕車之禁令,仍於酒後受體內酒精濃度之作用,精神狀況不佳之狀況下執意上路,又被告所測得之呼氣中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1.47毫克,且又肇事,惟考量本件幸未致人受傷及被告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及被告自己亦受有左側近端脛骨開放性骨折合併部分皮膚壞死之傷害,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在卷可憑,因被告自己亦受有體傷而應知所警惕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玲誼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18975號被告賴榮淙男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00鄰○○路○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背安全駕駛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榮淙前於民國100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甫於100年8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自102年6月18日8時許起至同日晚上某時下班止,在臺中市北屯區軍功路上某工地飲用酒類後,竟隨即於同日20時35分許前某時,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0時35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前時,因不勝酒力,與由 康良瑋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大貨車發生車禍(康良瑋未受傷)。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對賴榮淙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之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47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榮淙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康良瑋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員警職務報告、現場照片31幀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足稽,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之內再犯本罪,係屬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檢察官張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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