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小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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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小字第709號
上 訴 人 太乙媒體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繼貴
訴訟代理人 楊宗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玲郁 間請求給付酬勞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4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6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