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選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選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選再字第一號
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本院九十一年度選上字第三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九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經原法院九十一年度選字第六號、本院九十一年度選上字第三號判決後確定,揆諸前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九條前段規定,自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乃對於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再審之訴不合法,依首揭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B1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B2法官鄭金龍~B3法官王重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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