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2年上訴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九七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甲○○右列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所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九七號判決,提起上訴,惟其對 王森 上訴部分,因王森並非本案被告,本院前述判決對象亦不包括王森在內,上訴人自無對之提起上訴之餘地,其此部分上訴係屬法律上所不應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之規定,以裁定予以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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