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136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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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訴字第13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六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戊○○原名楊上訴人即被告丁○○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沈志純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右一人指定辯護人 黃光宇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蘇明道 律師右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О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五、二五五四、四九一五號,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八三號;及移併辦案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七四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關於戊○○、丁○○、丙○○、乙○○部分撤銷。
戊○○、丁○○、丙○○共同連續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各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二、三(除編號六)、四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乙○○共同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品沒收。
其餘上訴駁回。
事實
一、戊○○(原名 楊穎華 )、 鄭明海 (原審傳拘未到另行審結)於民國八十二年間,意圖為台灣電力 公司 (以下簡稱台電公司)供電戶改裝電表竊電牟利,遂由戊○○邀同友人丁○○,及透過丁○○邀集當時受台電公司屏東營運處委託擔任電表抄表工作、承辦公務之丙○○加入,計劃先由丁○○、丙○○在高雄及屏東等地區覓得有意改裝電表竊電之客戶並洽談價錢後,再由鄭明海及戊○○負責拆卸及改裝電表。鄭明海則另要求友人乙○○及 楊皓 翔(原名 楊聯文 ,業經原審同案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確定)二人幫助 仲介 欲改裝電表竊電之用戶。乙○○及 楊皓翔 分別基於幫助鄭明海竊電之犯意,允諾幫助鄭明海介紹客戶。乙○○則另與鄭明海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同意由鄭明海將其住所內之台電公司電表予拆卸改裝,以達竊電之目的(如附表一編號3)。
二、八十二年十月間起,戊○○、鄭明海、丁○○、丙○○即基於單獨一人或分別二至四人結合(成員如附表一改裝者欄所示)共同概括犯意聯絡,乙○○及楊皓翔基於各自幫助鄭明海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由丁○○、丙○○、乙○○、楊皓翔各自分別尋得僅該次具犯意聯絡有意改裝電表之用電戶,於談妥價格後(改裝二二○伏特圓形電表約新台幣(下同)一萬元左右;動力電表約一萬五千元左右;大型動力電表五至三十萬元不等),再通知鄭明海或戊○○前往如附表一所示之電表所在地,由鄭明海或戊○○破壞電表之封印鎖,將電表拆下帶回自己住處,再將電表之封印鉛破壞,拆開電表,以增大電表電阻或使電表電線短路之方式,改裝電表內部結構,使電表計度轉速變慢失真,而達竊電目的。電表內部改裝完成後,又以鄭明海所有之機械模具偽造封印鉛,將電表封住後帶回原所在地點安裝,丁○○及丙○○賺取多出按裝費之價差作為介紹費。乙○○、楊皓翔則賺取收價之三分之一作為介紹費(乙○○介紹之對象為附表一編號31.34.35.36.37.38.50.51.等)。八十三年三、四月間,丁○○欲自立門戶自行改裝電表牟利,遂繳付二十五萬元予鄭明海,由鄭明海教授丁○○改裝二二○伏特圓形電表之技術,丁○○學習期間,要求受台電公司屏東營業處委託擔任電表抄表工作之丙○○提供台電公司之封印鎖,以供其練習拆卸電表之技巧,便於將來有能力自行改裝電表牟利。丙○○遂與丁○○另行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侵占業務上持有財物之概括犯意聯絡,由丙○○於該段期間,利用其前往用戶處抄表時,向台電公司屏東營運處「表務股」領取封印鎖而業務上持有封印鎖之機會(依台電公司規定,剩餘之封印鎖如未使用需由抄表員主動報繳),多次將所領取業務上持有之完好封印鎖侵占入己,並以其抄表時拾得經該公司「新供股」更換後棄置一旁之封印鎖充數繳回,並陸續分四次將侵占入己之十個封印鎖(每個單價二點七元合計為二十七元)交由丁○○供其練習。丁○○學得改裝電表技術後,旋與丙○○另立門戶,自同(八十三)年五月間某日起,由丙○○介紹如附表一編號1.11.13.15.17.27號所示客戶予丁○○以同法改裝電表,丙○○每介紹一名客戶,即可獲得二千元至四千元不等之介紹費。迄至八十四年四月間被查獲為止,鄭明海、戊○○、丁○○及丙○○已分別改裝完成如附表一所示之電表,並在戊○○住處扣得如附表二所示物品,在丁○○住所扣得如附表三所示物品,在鄭明海住處扣得如附表四所示物品。丙○○、丁○○在偵查中自白上開犯罪。
三、甲○○為台灣電力公司供電用戶,於八十四年三月間,受基於幫助犯意之乙○○介紹,推介可改裝電表達到節省電費之目的,甲○○明知介紹者乙○○、改裝者鄭明海、戊○○並未出示任何台電公司之改裝電表通知或核准改裝文件,亦未於改裝電表後向渠等收款時開立公司收據,顯係不法,竟與該改裝電表者鄭明海、戊○○基於共同竊電、偽造公文書及毀損之犯意聯絡,任由鄭明海、楊穎華至其台南縣佳里鎮佳里興二七三之二號住宅,破壞電表上具有公文書性質之封印鎖,將電表開啟後,將永久磁鐵降低或將電表內部電壓線剪斷與防雷接地簧片接通等方式,改裝電表內部結構,使電表計度失真,再以偽造之封印鉛,將電表封住裝回,足以生損害於台電公司,事後給付約一萬元金額,作為改裝電表之代價,以此方式竊電,嗣於八十四年六月六日始為調查員會同台電公司稽查員查獲。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局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及該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一、二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戊○○、乙○○坦承不諱;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丁○○、丙○○坦承右揭一、二有為客戶拆卸修改電表竊電牟利事實,雖否認共同侵占公用器材犯行,均辯稱:扣案之封印鎖七個(如附表三編號六)是丙○○到丁○○家中逗弄小狗時,不小心掉下,由丁○○自行拾得云云;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否認右揭三犯行,辯稱:我不認識乙○○、楊穎華,八十四年三月間.我在同學家與其父親 李萬村 泡茶聊天,李萬村向我提及有一位朋友對電表很專業,只要稍加調整即可省電,問我要否調整住家電表,我隨口說好,迄八十四年六月六日遭查獲,才知悉家中電表遭查獲.我與改裝電表者之間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又李萬村老先生目前已亡故云云。經查:
(一)被告戊○○、丁○○、丙○○與鄭明海右揭一、二犯罪事實,已經被告鄭明海、戊○○、丁○○及丙○○等四人於調查站訊問中及檢察官偵查時多次坦承不諱,並核與證人即竊電用戶 張石定 (八十四年聲字第一七四號卷第七頁)、證人 黃國榮 (八十四年偵字第四九一五號卷㈢第十四頁)、被告乙○○(前揭卷第十七頁)、被告 宋秋強 (前揭卷第二十七頁)、被告 馮雪芬 (前揭卷第四十頁)、證人 鍾仁生 (前揭卷第四十六頁)、證人 趙熹駿 (前揭卷第五十頁)、被告 楊東鄰 (前揭卷第五十三頁)、被告 陳錦鳳 (前揭卷第五十七頁)、被告 鍾福海 (前揭卷第七十三頁、八十四年偵字第四九一五號卷㈠第一九六頁)、被告 陳榮欽 (八十四年偵字第四九一五號卷㈢第七十六頁)、證人 陳瑞村 (前揭卷第七十九頁)、被告 邱振盛 (八十四年偵字第四九一五號卷㈠第一九七頁)、被告 李有義 (八十四年偵字第四九一五號卷㈢第八十五頁)、被告 楊能貴 (前揭卷第九十頁)、被告 鍾吉輝 (前揭卷第九十三頁)、被告 張秀蓮 (前揭卷第九十八頁)、被告 謝榮順 (八十四年偵字第四九一五號卷㈠第一九六頁)、證人 莊榮 (八十四年偵字第四九一五號㈢第一○六頁)、證人 邱百申 (八十四年偵字第四九一五號卷㈠第一一五頁)、被告 陳美玉 (八十四年偵字第四九一五號卷㈢第一一二頁)、被告 邱義明 (前揭卷第一一五頁)、被告 蘇盟泰 (前揭卷第一一八頁)、被告 吳信貞 (前揭卷第一二一頁)、被告 陳辰祥 (前揭卷第一二五頁)、被告 紀圳潔 (前揭卷第一二八頁)、證人 邱松彩 (前揭卷第一三一頁)、被告 林石山 (前揭卷第一三六頁、八十四年偵字第四九一五號卷㈠第一一三頁)、被告 李佳蓉 (八十四年偵字第四九一五號卷㈢第一三九頁)、被告 吳太鵬 (前揭卷第一四五頁)、被告 陳讚勝 (前揭卷第一四七頁)、被告 謝昭君 (前揭卷第一五○頁)、被告 楊錦和 (八十四年偵字第四九一五號卷㈡第八十三頁)、被告 蔡阿市 (八十四年偵字第四九一五號卷㈢第一五六頁)、被告 謝崑林 (八十四年偵字第四九一五號卷㈠第二○六頁)、被告 林寶華 (八十四年偵字第四九一五號卷㈢第一六○頁)、被告 邱家宏 (前揭卷第一六二頁)、被告 郭世明 (八十四年偵字第四九一五號卷㈡第一○五頁)、被告 吳秀鑾 (八十四年偵四九一五號卷㈠第一九九頁)、被告 謝見東 (八十四年偵字第四九一五號卷㈠第二○○頁)、被告 劉尤秀 春(八十四偵字第四九一五號卷㈡第四十七頁)、被告 蔡呂寶麗 (八十四偵字第四九一五號卷㈢第一七七頁)、被告 郭英發 (前揭卷第一七九頁)、被告 陳世勳 (八十四年偵字第四九一五號卷㈡第八十六頁)、證人 張坤水 (八十四年偵字第二五五四號卷第六十五至六十六頁)、被告甲○○(八十四年偵字第四九一五號卷㈢第一八六頁)、被告 許傳福 (前揭卷第一八八頁)、被告 尤美絨 (前揭卷第一九八頁)、證人李薇茵(前揭卷第二○二頁)、被告 張瑞昌 (八十四年偵字第四九一五號卷㈡第八十三頁)等人所供述或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台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台電屏東區處用戶用電資料明細表(以上附於八十四年偵字第四九一五號卷)、台電公司屏東區營業處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屏區費稽字第八七○七○七六一號函(附於八十四年偵字第二四六五號卷第一三八頁)附卷可佐,復有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物扣案供憑。
(二)被告丁○○、丙○○雖於本院審理中否認共同侵占台電公司之封印鎖,並以首揭情詞為辯,惟被告二人對於侵占封印鎖之方法、過程等情,已於調查及偵查時坦承在卷,被告丙○○供稱:我於每月前往客戶處抄表前,均先至台電屏東區營業處表務股領取若干封印鎖(數量係表務股訂定)、有時俟我前去抄表時,客戶已將原有電表申請變更過,致常有封印鎖造成剩餘情形,我就未把剩餘之封印鎖繳交而自己主張交給丁○○,自八十三年三月間起,我陸續分四次將十個封印鎖交給丁○○作練習拆卸還原用途等語(見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五卷第八至十頁、三七至三八頁;偵字四一九五號卷第一0一頁反面),被告丁○○供稱,我剛學會後為練習拆裝封印即向丙○○要台電的封條來練習拆裝,丙○○即陸續拿了約十個左右封條給我練習,我學會後即要丙○○繼續幫我介紹客戶,每件再給他二~四千元的介紹費等語(見八十四年偵字第二四六五號卷第四、一七、三八頁),互核所供情節亦相吻合。並有在被告丁○○家中遭查獲封印鎖七個扣案足憑,而封印鎖均為金屬製品,如自持有人之口袋中掉落地面,依常人之經驗法則,應不可能毫無查覺,是被告丙○○、丁○○二人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所辯,與常理不合,應為臨訟卸責之詞,不可遽信,彼等有共同侵占封印鎖十個已明。又該等封印鎖單價每個二點七元之事實,又經本院書記官電話台電公司屏東營業處材料科承辦人員洪元興查詢屬實,有電話查詢單及台電公司傳真封印鎖材料存儲數量及總值情況可按,則被告丙○○、丁○○所侵占之十個封印鎖總價為二十七元亦堪認定。
(三)被告乙○○於原審雖否認有何竊電及偽造文書犯意。惟被告乙○○曾帶同被告鄭明海等前往附表一編號31.34.35.36.37.38.50.51.等台南地區之用電戶家中修改電表,並收取改裝費用三分之一作為傭金,且被告乙○○有帶同鄭明海、戊○○至永康市其家中修改電表一節,均據被告鄭明海及乙○○於偵查中坦認不諱(八十四年偵字第二五五四號卷第五至八頁、八十四年偵字第四九一五號卷㈠第九十九至一○二頁;八十四年偵字第四九一五號卷㈢第十七、十八頁),互核相符,被告乙○○於本院中亦坦承此情不諱,並有相關台電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及用電資料明細表在案足憑,被告乙○○右揭一、二犯行亦堪認定。
(四)被告甲○○右揭三犯行,業據被告甲○○於八十四年六月六日調查員會同台電稽查人員實地現場調查中坦承不諱供以:「(用電人)確屬本人」「(電表)約二、三個月前改裝」「係乙○○介紹楊穎華、鄭明海改裝」「(費用)約一萬元左右」等語不諱(見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四九一五號卷第三宗第一八六頁),核與共同被告乙○○於原審審理中供認:「我記得在(台南縣)佳里鎮有介紹二個,可能就是許傳福和甲○○,我與許傳福沒有交情,是在釣魚的時候認識介紹的,其他的人都沒有錯,是我介紹的。」等語(原審卷第九十二頁)所述情節相符,且被告甲○○上開住家之電表,曾遭被告鄭明海、戊○○等人所組成之竊電集團破壞封印鎖後拆開,並以將永久磁鐵降低或將電表內部電壓線剪斷與防雷接地簧片接通等方式改裝電表內部結構,致電表計度失真,嗣再偽造封印鉛裝回,以使用戶竊電等情,業據同案被告鄭明海、戊○○於調查及偵查中自白無訛,並有台電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在卷可稽(見同上偵查卷第一八七頁),足認被告甲○○家中電表確有經乙○○之轉介,由戊○○、鄭明海改裝已明。雖共同被告乙○○、戊○○於本院中改稱未曾介紹或到甲○○家中改裝電表云云,要係迴護被告甲○○之詞,並不可採。而電表與水表、計程車里程計費表相同,均為生活中常見之計費度量工具,重在準確,一般社會大眾應知其不得任意裝卸,改變計費標準,本件乙○○、鄭明海、戊○○等人鼓吹用戶改裝電表或施作時,並未出示任何台電公司之改裝通知或核准改裝文件,故用電戶實無輕信彼等所為係合法之理,又被告甲○○為改裝電表所支出之費用一萬元左右,為其自承,並非小數,衡情用戶應留有台電公司開立之收據或統一發票作為已繳費及合法改裝之證明,惟被告甲○○並未取得費用收據,自無堅信改裝電表係屬合法之憑據,故被告甲○○上開所辯,應均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五)綜上所論,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戊○○、丁○○、丙○○、乙○○、甲○○等五人之犯行堪予認定。
二、按封印鎖通常裝設於電表箱上,電表體與底座結合後,先以封印環套住,再以封印鎖鎖住,封印鎖之裝拆由台電公司人員施工。另裝設於用戶住處之電表,乃經過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或其委託之機構檢定合格後方得裝用,通常檢定合格之電表,檢定單位會以「同」字鉛封及標示牌鎖住,即使台電公司亦不得任意拆遷封印鉛及標示牌,如有必要,應報上述檢定單位核准後始可拆封,此有台電公司屏東區營業處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屏區費稽字第八七○七○七六一號函在卷可憑(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五號卷第一三八頁、第一三九頁)。次按公營台電公司在用戶電表上裝置之封印,表面刻有電力公司字樣及印有閃光圖案,既用以證明為電力公司所加封,即與刑法第二百二十條所稱足以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者相當,自應以文書論,且已隨同出租之電表,由用戶保管,如加以毀壞,即應成立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毀損公務員委託第三人掌管之公文書罪(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台上字第六五三一號判決及六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第一次刑事庭決議參照)。因此被告戊○○、丁○○、丙○○、乙○○、甲○○等人破壞台電公司電表之封印鎖、封印鉛、拆開電表改變內部結構使計度失真,再以偽造之封印鉛將改裝過之電表封住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損壞公務員委託第三人保管之文書(封印鉛)、物品(封印鎖、電表)罪、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之竊電罪及刑法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二十條之偽造準公文書罪。被告戊○○、丁○○、丙○○、鄭明海就附表一「改裝者欄」所示成員組合,對上開犯行,與附表一「用電戶欄」所示之人,就各該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乙○○基於幫助犯意,介紹他人予鄭明海改裝電表竊電之行為,係犯上開各罪之幫助犯,然被告乙○○自宅改裝電表竊電部分(如附表一編號3),因與被告鄭明海、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故此次成立上開各罪之共同正犯,並吸收其所為之幫助犯行(最高法院二十四年上字第三二七九號判例參照)。被告甲○○就附表一編號50之犯行,與戊○○、鄭明海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戊○○、丁○○、丙○○等三人前後多次損壞公務員委託第三人保管之文書物品、竊電,偽造準公文書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分別相同,顯係各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爰分別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而被告戊○○、乙○○、甲○○三人所犯之上開各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偽造公文書罪處斷。次按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後段所謂「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必以所委任者為該機關權力範圍內之公務,受任人因而享有公務上之職權及權力主體之身分,於其受任範圍內得行使行政主體之權力者為限;如僅受公務機關私經濟行為之民事上委任,或其他民事契約所發生之私法上權義關係,因所委任者並非機關權力範圍內之公務,受任之人亦不因之而享有公法上之權力,尚不能謂為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見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丙○○所以擔任台電公司抄表員之工作,乃係因其所屬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承攬台電公司屏東營業處之抄表工作而受指派,此有抄表工作承攬合約書在卷可
按(八十四年聲字第一七四號卷第三頁),而台電公司與用電戶間屬民事法律關係,台電公司向用電戶抄電表作為收取電費依據之行為,並非公權力之行使,則台電公司委託上開技術勞務中心代為抄電表,該中心負責抄電表之被告丙○○,尚難視為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自無貪污治罪條例相關規定之適用,是被告丙○○、丁○○二人共同侵占業務上持有台電公司封印鎖之行為,則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公訴人認係犯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修正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侵占公有器材罪,容有未洽,起訴法條應予變更。被告丙○○、丁○○二人就業務侵占犯行,彼此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丁○○雖無業務持有身分,然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者,雖無特定關係,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仍應論以共同正犯,渠二人前後數次侵占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亦應以連續犯論以一罪。被告丙○○、丁○○二人為自行改裝電表牟利目的,而侵占封印鎖用以改裝電表練習之用,所犯業務侵占,偽造準公文書、竊電及損壞公務員委託第三人保管文書物品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依偽造準公文書罪處斷。公訴人認,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另附表一編號一及編號四十七所載被告鄭明海、戊○○、丁○○、丙○○為用戶修改電表竊電部分,雖未據檢察官起訴,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該未起訴部分與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關係,已如前述,本院自得就該屬於裁判上一罪之未經起訴部分一併加以裁判。
三、原審就被告甲○○部分,認罪證明確,因而適用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之規定,並審酌被告甲○○因貪圖小利而犯罪,竊電時間甚短、規模尚小及事後已向台電公司繳清短繳之電費,有台電公司職員胡寶樹提出之追償電費一覽表可按,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爰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並以被告甲○○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被告前案前科表足按,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向台電公司繳清欠費,尚有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故均予宣告緩刑三年,用啟自新。經核原判決此部份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及併予緩刑之宣告,亦甚妥適,被告甲○○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此部份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原審就被告戊○○、丁○○、丙○○,乙○○部分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一)被告戊○○、鄭明海、丁○○、丙○○僅就附表一改裝者欄所示組合成員間,與各該次用電戶,就各該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已如前述,原判決認定被告戊○○、鄭明海、丁○○、丙○○四人就附表一全部犯行均為共同正犯,另漏認定與附表一各該次用電戶就各該次犯行之關係,自有未合;(二)被告乙○○共同參與改裝電表行為僅一次(附表一編號3.所示),其餘附表一編號31.34.35.36.37.38.50.51.等八次係基於幫助犯意為之之幫助犯,而幫助犯行已為正犯行為吸收,則被告乙○○共同偽造公文書犯行僅一次,原判決論以偽造公文書連續犯,亦有未合;(三)被告丙○○、丁○○所侵占之十個封印鎖,合計價值二十七元,原判決漏未認定,亦有未洽;(四)被告丙○○、丁○○就侵占封印鎖犯行,因丙○○未享有公法上之權力,不能謂為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渠等並無貪污治罪條例之適用,如前所述,原判決認定 渠倆 此部份所犯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亦有未當。(五)被告丙○○、丁○○所犯侵占及偽造準公文書等罪間,有方法結果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依偽造準公文書處斷,原判決認數罪併罰,亦有未妥。被告戊○○、丁○○、丙○○,乙○○等上訴意旨,認量刑過重,尚非無理由,且原判決有上開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戊○○、丁○○、丙○○,乙○○部分予以撤銷改判。審酌被告戊○○、丁○○、丙○○及乙○○等人均無前科,彼等為圖一己私利,竟連續破壞台電公司之電表,而與用戶共同竊電,復偽造封鉛印掩飾犯行,時間長達一年餘,被查獲者達五十餘戶。被告丁○○、丙○○並共同業務侵占公有器材,以作為練習拆卸封印鎖技術之用,依被告鄭明海自白,其獲利約為三百餘萬元(八十四年偵字第二五五四號卷第五至八頁筆錄參照);依被告丁○○自白,其獲利約為二、三十萬元(八十四年偵字第二四六五號卷第三至五頁筆錄參照);台電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失亦達數百萬元(台電公司提出之竊電案件一覽表,八十四年偵字第四九一五號卷㈡第三十頁參照),犯罪地點遍及台南、高雄、屏東三縣市,足徵彼等犯罪規模巨大,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爰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三項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物(除附表三編號六外),均為供被告等共同犯罪所用,此據被告戊○○、丁○○及鄭明海供明在卷,爰均依法沒收。至附表三編號六之封印鎖七個雖為被告丁○○、丙○○犯罪所得之物,但該物為台電公司所有,自不得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其主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春昌
法官黃憲文法官莊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明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竊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三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者。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時間│改裝者│電號(電表號碼)│用電戶名│地點││號││││(接洽人)││├─┼────┼───┼──────────┼────┼────────┤││八十三年│丙○○│││屏東縣屏東市海豐││1│五月間│丁○○│00000000│張石定│里海豐街八十二之│││││││八號│├─┼────┼───┼──────────┼────┼────────┤││八十三年│楊穎華│00000000(00000000)│黃國榮│高雄市楠梓區 高楠 ││2│底左右│鄭明海│00000000(00000000)│ 黃太元 │公路一六一六巷三│││││││十三號│├─┼────┼───┼──────────┼────┼────────┤││八十三年│鄭明海││ 黃木莉 │台南縣永康市 忠孝 ││3│十月間│楊穎華│00000000(0000000)│(乙○○)│路四五○巷十六弄│││││││三號│├─┼────┼───┼──────────┼────┼────────┤│││││ 陳美秀 │屏東縣鹽埔鄉鹽埔││4│八十三年│鄭明海│00000000(00000000)│(宋秋強)│段一七○之二七五│││五月間││││地號│├─┼────┼───┼──────────┼────┼────────┤│││││ 宋釧輝 (│屏東縣鹽埔鄉光復││5│ 不詳 │鄭明海│00000000(0000000)│即 宋坤穎 │路一八三之一號││││││)│屏東縣鹽埔鄉光復││││││ 宋釧鋒 │路一八三號│├─┼────┼───┼──────────┼────┼────────┤││八十三年│丙○○│000000000(00000000)│馮雪芬│屏東縣屏東市 香揚 ││6│五月間│楊穎華│000000000(00000000)││巷一之六十四號││││丁○○││││├─┼────┼───┼──────────┼────┼────────┤│││丙○○│000000000(0000000)│ 邱敏香 │屏東縣屏東市廣東││7│不詳│楊穎華││( 楊錦鴻 )│路三十一號││││丁○○│││宏潔洗衣店│├─┼────┼───┼──────────┼────┼────────┤│││丙○○││林 張秀霞 │屏東縣屏東市勝利││8│不詳│楊穎華│000000000(00000000)││路二○六號││││丁○○││││├─┼────┼───┼──────────┼────┼────────┤││八十三年│丙○○││ 黃燕燕 │屏東縣屏東市和平││9│三月間│楊穎華│000000000(0000000)│(楊東鄰)│路八十三之二號││││丁○○││││├─┼────┼───┼──────────┼────┼────────┤││八十三年│鄭明海│00000000(0000000)│ 傑笙育樂 │高雄縣大社鄉 牛食 │││十一月間││00000000(00000000)│公司│坑段四五、七○之│││││00000000(00000000)│陳錦鳳│一、七○之三地號│││││││傑笙樂園│├─┼────┼───┼──────────┼────┼────────┤││不詳│丙○○│000000000(0000000)│鍾福海│屏東縣屏東市歸來││││丁○○│││段一一八九之二號│├─┼────┼───┼──────────┼────┼────────┤││八十三年│丙○○││陳榮欽│屏東縣屏東市歸仁│││間│楊穎華│000000000(00000000)││巷三十六號││││丁○○││││├─┼────┼───┼──────────┼────┼────────┤│││丙○○││ 蘇潭川 │屏東縣屏東市頭前│││不詳│丁○○│000000000(0000000)│(陳瑞村)│ 溪段 一一二四之一│││││││二地號│├─┼────┼───┼──────────┼────┼────────┤│││丙○○││││││八十四年│丁○○│000000000(00000000)│邱振盛│屏東縣長治鄉新興│││二月│楊穎華││( 邱紹光 )│路五巷七號││││鄭明海││││├─┼────┼───┼──────────┼────┼────────┤││八十三年│丙○○│000000000(00000000)│李有義│屏東縣屏東市龍華│││六、七月│丁○○│000000000(00000000)││路二七○號│││間│楊穎華││││├─┼────┼───┼──────────┼────┼────────┤│││丙○○││ 黃玉俊 │屏東縣長治鄉香揚│││八十三年│丁○○│000000000(0000000)│(楊能貴)│腳三十一之六號│││底│楊穎華││││├─┼────┼───┼──────────┼────┼────────┤││八十三年│丙○○│000000000(00000000)│ 鍾永昌 │屏東縣長治鄉長興│││十月間│丁○○│000000000(00000000)│鍾吉輝│段七十八地號、長│││││○○○鄉○○路八十一│││││││號│├─┼────┼───┼──────────┼────┼────────┤││八十三年│鄭明海│000000000(0000000)│ 林清安 │屏東縣屏東市海豐│││十月間│││(張秀蓮)│段一八四地號│├─┼────┼───┼──────────┼────┼────────┤││││000000000(00000000)│謝榮順│屏東縣鹽埔鄉中和│││八十二年│鄭明海││( 謝春茂 )│路十八之一號一樓│││十月間││000000000(00000000)│謝榮順│、二樓│├─┼────┼───┼──────────┼────┼────────┤│││丙○○│000000000(00000000)│ 黃亮珠 │屏東縣屏東市自由│││八十三年│楊穎華│││路一七二號( 米老 │││六、七月│丁○○│000000000(0000000)│黃亮珠│鼠電玩店、八八豆│││間│││( 洪石榮 )│漿店)│├─┼────┼───┼──────────┼────┼────────┤││八十三年│鄭明海│000000000(00000000)│ 卜榮良 │屏東縣屏東市海豐│││十月間│││(陳美玉)│街四十二之一號│├─┼────┼───┼──────────┼────┼────────┤│││丙○○││ 邱何和良 │屏東縣麟洛鄉中華│││八十三年│丁○○│00000000(000000000)│(邱義明)│路一四七號│││八、九月│楊穎華││││││間│鄭明海││││├─┼────┼───┼──────────┼────┼────────┤││八十四年│同右│00000000(0000000)│蘇盟泰│屏東縣屏東市海豐│││一月間││││街一一一號│├─┼────┼───┼──────────┼────┼────────┤││八十二年│同右│00000000(00000000)│ 王再添 │高雄縣大樹鄉 鍾鈴 │││十月間│││(吳信貞)│村一○七之二號│├─┼────┼───┼──────────┼────┼────────┤││八十三年│同右│00000000(00000000)│ 何許蜜 │屏東縣屏東市中山│││十二月間│││(陳辰祥)│路三四七巷七號│├─┼────┼───┼──────────┼────┼────────┤││││││屏東縣萬巒鄉佳和│││八十三年│同右│000000000(00000000)│紀圳潔│村佳興路三十二之│││十月間││││五號│├─┼────┼───┼──────────┼────┼────────┤││不詳│丙○○│000000000(00000000)│ 鄧泳錦 │屏東縣長治鄉復興││││丁○○│000000000(00000000)│ 賴桂香 │路十三巷七之九號│├─┼────┼───┼──────────┼────┼────────┤│││丙○○│││屏東縣屏東市 林森 │││八十四年│丁○○│000000000(00000000)│ 王宏原 │路東五段十一號│││二月間│楊穎華││(林石山)│││││鄭明海││││├─┼────┼───┼──────────┼────┼────────┤││八十三年│鄭明海│00000000(0000000)│童 蔡金枝 │高雄市○○○路二│││十月間│││( 李貴月 )│六三號二樓│├─┼────┼───┼──────────┼────┼────────┤││不詳│鄭明海│00000000(00000000)│ 周許秋麗 │高雄市○○○路二││││││( 陳益萬 )│七五號│├─┼────┼───┴┬─────┬───┴────┼────────┤││││00000000│和鴻工業股份有限││││八十三年│鄭明海│(0000000)│公司(陳讚勝)│高雄縣湖內鄉中山│││初│(由 張聰 ├─────┼────────┤路二段二巷十七弄││││明介紹)│00000000│永進工業股份有限│十二之二號│││││(00000000)│公司(陳讚勝)││├─┼────┼────┼─────┴───┬────┼────────┤││不詳│楊穎華│00000000│ 沈正宗 │高雄市○○○路一││││鄭明海│(00000000)│(楊錦和)│二一之五號十一樓│├─┼────┼────┼─────────┼────┼────────┤││不詳│楊穎華│00000000│ 黃進坤 │高雄市○○○路五││││鄭明海│(0000000)││十一之四號二樓│├─┼────┼────┼─────────┼────┼────────┤│││楊穎華││││││不詳│鄭明海│00000000│ 劉淑貞 │台南縣仁德鄉土庫││││(由張聰│(00000000)│(蔡阿市)│村二十四號││││明介紹)││││├─┼────┼────┼─────────┼────┼────────┤│││楊穎華││││││八十四年│鄭明海│00000000│ 謝文豐 │台南縣永康洲二街│││一月間│(由張聰│(0000000)│(謝崑林)│一六六號││││明介紹)││││├─┼────┼────┼─────────┼────┼────────┤││八十三年│楊穎華││││││十一月間│鄭明海│00000000│林寶華│台南市○○路○段││││(由張聰│(00000000)││三十四號││││明介紹)││││├─┼────┼────┼─────────┼────┼────────┤││不詳│楊穎華│││││││鄭明海│00000000│ 陳家生 │台南縣永康市 永大 ││││(由張聰│(0000000)│( 邱榮斌 )│路一八○巷四號││││明介紹)││││├─┼────┼────┼─────────┼────┼────────┤││八十四年│楊穎華││││││二月間│鄭明海│00000000│ 吳哲乾 │台南縣仁德鄉土庫││││(由張聰│(00000000)│(邱榮斌)│ 村太乙 九街六號││││明介紹)││││├─┼────┼────┼─────────┼────┼────────┤││不詳│鄭明海│0000000(00000000)│ 陳慶傳 │屏東縣屏東市大豐│││││0000000(00000000)│ 陳佳正 │路十五號│├─┼────┼────┼─────────┼────┼────────┤│││鄭明海│││屏東縣九如鄉維新│││不詳│(由楊皓│0000000(00000000)│郭世明│路三十四號││││翔介紹)│││水族館│├─┼────┼───┬┴─────────┼────┼────────┤││不詳│鄭明海│00000000(00000000)│吳秀鑾│屏東縣里港鄉潮厝│││││00000000(00000000)││ 村潮厝 路一○八號│├─┼────┼───┼──────────┼────┼────────┤││不詳│鄭明海│00000000(0000000)│ 李秀綿 或│屏東縣屏東市 豐華 ││││││ 謝建東 │街四十四號│├─┼────┼───┼──────────┼────┼────────┤││八十三年│鄭明海││ 劉清風 │屏東縣里港鄉三廍│││底│楊穎華│00000000(0000000│(劉尤秀│村三和路五十七之││││││春)│一號│├─┼────┼───┼──────────┼────┼────────┤│││楊穎華││ 蔡國忠 │高雄縣鳳山市力行│││八十三年│鄭明海│00000000(0000000)│蔡呂寶麗│路一○九巷十五號│││底││││一、二樓│├─┼────┼───┼──────────┼────┼────────┤││八十四年│楊穎華│00000000(00000000)│郭英發│高雄市○○○路二│││初│鄭明海│00000000(00000000)││三三號二樓、三樓│├─┼────┼───┼──────────┼────┼────────┤│││││建世企業│高雄縣岡山 鎮嘉新 │││不詳│鄭明海│00000000(00000000)│公司│東路三十二號││││││(陳世勳)││├─┼────┼───┼──────────┼────┼────────┤││││00000000(00000000)│││││││張坤水涉案部分業經本│││││││院以八十三年訴字六三│││││八十三年│楊穎華│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張坤水│屏東縣鹽埔鄉新圍│││一月間│鄭明海│一年,並經台灣高等法││段七一四地號養蝦│││││院高雄分院駁回上訴確││池內│││││定。│││├─┼────┼───┼──────────┼────┼────────┤││八十三年│鄭明海│00000000(00000000)│吳太鵬│高雄縣大樹鄉九曲│││底││││路一八六之十號│├─┼────┼───┼──────────┼────┼────────┤│││││冠海企業│高雄縣路竹鄉新達│││八十三年│鄭明海│00000000(00000000)│社│村大公路七二六號│││十月間│││謝昭君││├─┼────┼───┴┬─────────┼────┼────────┤│││楊穎華││││││八十四年│鄭明海│00000000│ 呂德修 │台南縣佳里鎮禮化│││三月間│(由張聰│(00000000)│(甲○○)│里三七三之二號││││明介紹)││││├─┼────┼────┼─────────┼────┼────────┤││八十三年│楊穎華│00000000│││││八、九月│(由張聰│(00000000)│許傳福│台南縣佳里鎮佳里│││間│明介紹)│00000000││興五七○之五號│││││(00000000)│││├─┼────┼───┬┴─────────┼────┼────────┤││八十四年│楊穎華││尤美絨│屏東縣九如鄉 九清 │││三月間│鄭明海│00000000(0000000)││村九如路二段五十│││││││三號│├─┼────┼───┼──────────┼────┼────────┤│││││ 李健平 │屏東縣內埔鄉東寧│││不詳│楊穎華│00000000(00000000)││村屏光路四六六號│││││││世外桃源汽車旅館│├─┼────┼───┼──────────┼────┼────────┤││八十三年│鄭明海│無電表資料│張瑞昌│屏東縣內埔鄉內埔│││底│○○○鄉○○路○○○號│└─┴────┴───┴──────────┴────┴────────┘附表二: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一│二二○V圓形電表│貳個│楊穎華│└───┴───────────┴─────────┴────────┘附表三: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一│介紹客戶價差表、拆裝電│參張│丁○○│││表之筆記資料│││├───┼───────────┼─────────┼────────┤│二│修改電表工具│伍把│同右│├───┼───────────┼─────────┼────────┤│三│大同電表(圓型)│壹個│同右│├───┼───────────┼─────────┼────────┤│四│三用電表│壹具│同右│├───┼───────────┼─────────┼────────┤│五│手套│壹盒│同右│├───┼───────────┼─────────┼────────┤│六│台電公司封印鎖│柒個│台電公司│├───┼───────────┼─────────┼────────┤│七│銅絲(供拆裝鉛封用)│壹條│丁○○│└───┴───────────┴─────────┴────────┘附表四: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一│記事(帳)本│參冊│鄭明海│├───┼───────────┼─────────┼────────┤│二│支票(竊電用戶支付│肆張│同右│││工資所簽發)│││├───┼───────────┼─────────┼────────┤│三│工具箱│壹箱│同右│├───┼───────────┼─────────┼────────┤│四│偽造台電封印模子│壹組│同右│├───┼───────────┼─────────┼────────┤│五│封印鉗│壹把│同右│├───┼───────────┼─────────┼────────┤│六│偽造待用之封印鉛條│壹袋│同右│├───┼───────────┼─────────┼────────┤│七│偽造台電之封印鉛│壹袋│同右│├───┼───────────┼─────────┼────────┤│八│竊電材料鉛塊│壹箱│同右│├───┼───────────┼─────────┼────────┤│九│竊電材料銅絲│壹箱│同右│├───┼───────────┼─────────┼────────┤│十│偽造台電公司封印鎖│肆個│同右│├───┼───────────┼─────────┼────────┤│十一│電表材料│壹箱│同右│├───┼───────────┼─────────┼────────┤│十二│電表│貳拾柒個│同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