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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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甲○○因結夥強盜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
法官王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
F受刑人甲○○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告├────┼──┬─────┼─┬───┬────┼─┬───┬────┤││名│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臺│0│││││││││結│期已│7│中│5│臺│││臺│││執5││夥│徒執│至│地│偵8│中│易2│3│中│易2│6│2││竊│刑行│6│檢│2│地│2││地│2││準9││盜│捌││署│1│院│││院│││5│││月│││││││││││├──┼──┼────┼──┼─────┼─┼───┼────┼─┼───┼────┼───┤││有││臺│9│臺│││臺│││││恐│期已││中│1│中│上0││中│上0││執6│││徒執│9│地│偵2│高│6│6│高│6│74│3│││刑行││檢│9│分│易7││分│易7││準2││嚇│陸││署│1│院│││院│││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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