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上重訴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重訴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訴字第69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1(選任辯護人 林復華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拾壹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6月29日執行羈押,又於民國95年9月2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1月29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陳珍如法官林勝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秋賢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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