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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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0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黃政雄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伍年拾貳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證人丙○○、甲○○之證述,並有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4包(毛重共161公克)可證,涉犯販賣、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有所犯法定刑係死刑或無期徒刑以上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5月
3日執行羈押,再經本院裁定自95年8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嗣經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再裁定自民國95年10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被告自95年12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吳勇毅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書記官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