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91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甲○○丁○○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兆瑛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丙○○、甲○○、丁○○均自民國玖拾伍年拾貳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丙○○、甲○○、丁○○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
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並俱於民國95年9月1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均自95年12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劉為丕法官賴淑美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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