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重訴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訴字第699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復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3月2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6月29日執行羈押,再於95年9月29日、95年11月29日、96年1月29日分別延長羈押二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3月29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楊子莊法官戴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