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00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 律師以上上訴人與丙○○因94年訴字第200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24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9,7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書記官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