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036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 律師複代理人 劉敏卿 律師被告甲○○○
丁○○乙○○兼共同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書記官趙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