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10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複代理人甲○○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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