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29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財團法人振興復健醫學中心間,因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二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零伍拾壹萬柒仟壹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貳萬零捌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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