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4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南投縣國姓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甘潍禎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彭奕睿
一、債務人彭奕睿、彭國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41,669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彭奕睿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3,33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彭奕睿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彭國書給付之。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彭奕睿、彭國書連帶負擔,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