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25號聲請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樓美鐘 代理人 何秀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億國際產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查聲請人聲請本件選任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二、又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間內陳報倘本院選任會計師、記帳士為清算人,聲請人是否願預付清算人之報酬。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