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8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顏右澤受刑人顏嘉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右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顏嘉廷因詐欺案件,經具保人顏右澤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同法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同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繳
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又被告所犯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154號判處罪刑,經被告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而確定,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㈡嗣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著,且具
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附卷可考,而受刑人及具保人均無在監、在押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及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存卷可憑,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君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