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428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金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亞筑施羽柔周盈成 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3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雖提出聲請調解狀,惟經電詢上訴人,上訴人表示係對原判決結果不服為由提起上訴,惟未表明上訴聲明及理由,則以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計算上訴利益,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5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5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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