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8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柏翔具保人周仲怡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
2年度執聲沒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仲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周仲怡因受刑人陳柏翔犯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嗣該案經本院以111年度原訴字第47號等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而受刑人經聲請人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轉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惟受刑人未於指定時間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囑託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拘票執行拘提受刑人,亦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民國112年1月13日中檢永度112執1012號通知暨送達證書、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且受刑人及具保人均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之情形,亦有受刑人與具保人之在監在押記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且具保人亦未轉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建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