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5號原告KARLINA( 陳莉娜 )
SITIROMLAH( 謝喜蒂 )住同上ANISAH( 謝妮莎 )KANESIH( 陳妮茜 )ASIYAHSITI( 梁茜蒂 )住同上NURYATIN( 吳雅婷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則芳 律師
謝幸伶 律師上列原告KARLINA(陳莉娜)、SITIROMLAH(謝喜蒂)、ANISAH(謝妮莎)、KANESIH(陳妮茜)、ASIYAHSITI、(梁茜蒂)及NURYATIN(吳雅婷)與被告 谷忠美 、徠揚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減縮後訴之聲明所載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所示(見本院卷㈡第58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亦各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各自應分擔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林錫凱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蔡佳容附表:
┌──┬───────────┬──────┬─────┐│編號│姓名│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新臺幣)│(新臺幣)│├──┼───────────┼──────┼─────┤│1│KARLINA(陳莉娜)│26萬6000元│2870元│├──┼───────────┼──────┼─────┤│2│SITIROMLAH(謝喜蒂)│26萬5000元│2870元│├──┼───────────┼──────┼─────┤│3│ANISAH(謝妮莎)│39萬5000元│4300元│├──┼───────────┼──────┼─────┤│4│KANESIH(陳妮茜)│26萬3000元│2870元│├──┼───────────┼──────┼─────┤│5│ASIYAHSITI(梁茜蒂)│41萬2000元│4520元│├──┼───────────┼──────┼─────┤│6│NURYATIN(吳雅婷)│41萬2000元│45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