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98號

原告 張華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作軒周子傑林秉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起訴狀繕本。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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