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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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684號

原告 呂淑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淑卿 間請求確認股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本件請求之一貫性陳述,及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自行計算應繳納之裁判費,並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後補繳之,逾期未補正及補繳,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再法院在特定原告起訴所表明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後,應以其依民事訴訟法第26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主張之「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為據,審查其訴訟上之請求是否具備一貫性。即法院於行證據調查前,先暫認原告主張之事實係真實,輔以其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依實體法予以法律要件評價,倘其所主張之事實足以導出其權利主張,始具備事實主張之一貫性;繼而再依實體法予以法律效果評價,倘足以導出其訴之聲明,始具備權利主張之一貫性。而原告所提起之訴訟不具備一貫性,經法院闡明後仍未能補正,其主張即欠缺實體法之正當性,法院可不再進行實質審理,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以其請求為無理由而予以判決駁回(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46號民事判決參照)。

二、經查,原告於本件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原係主張其於民國109年4月間頂讓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店面,並於該址向新北市政府登記設立以原告為負責人之「晶贊餐飲」早餐店,而被告斯時假意協助原告處理開店後相關事宜,且於該早餐店內幫忙。詎被告事後竟以負責人自居,並將原告驅離。又原告上開所設立之「晶贊餐飲」係獨資企業,並未和被告有任何合資之情事,故而提起本件確認股權不存在之訴。後於111年5月13日行準備程序時,原告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表示本件係欲確認「晶贊餐飲」早餐店內之生財設備所有權非屬被告,而均係原告所有,且原告就該等設備已獲臺灣新北地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10年度全字第30號裁准假處分乙情,有該期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見板簡卷第48頁)。嗣原告雖於111年5月18日提出陳報狀,並檢附設備手寫明細之照片二張及新北地院110年4月26日新北院賢110司執全火字第114號執行命令影本附卷供參(見板簡卷第57-59頁、第63-65頁),然望諸前開事證,手寫明細內所載欲確認所有權之設備如附表一所示,而執行命令內所載被告不得使用及處分之項目則如附表二所示,兩相對照下,原告所欲請求確認「晶贊餐飲」早餐店內之生財設備為其所有之範圍究應為何,已屬有疑。揆諸首揭說明,原告顯有不符事實主張一貫性之要求,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請求之一貫性陳述。另原告亦須同時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應繳納之裁判費為何,再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後補繳之,如逾期未補正暨補繳,即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楊上毅

附表一: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日立冷氣機

1台

2

聲寶液晶電視

1台

3

直立式冷藏冰箱

1台

4

POS機

1台

5

監視器(電腦)

1台

6

吊扇

2支

7

圓桌

3張

8

二人桌

10張

9

早餐工作臺

2個

10

熱水開飲機

1台

11

RO淨水器

1台

12

3M淨水器

1台

13

四門冷凍(藏)冰箱

2台

14

臥式冷藏冰箱

1台

15

抽油煙機

2台

16

靜電油煙處理機

1台

17

桌上型油炸機

1台

18

椅子

數張

19

雙層工作臺

1個

20

落地型煎臺

1個

21

飲料封口機

1台

22

咖啡機

1台

23

臥室冷凍櫃

1台

24

木製圓桌

1張

25

碗盤

數個

26

雙孔煮麵機

1座

27

快速爐

1個

28

單口高湯爐臺

1個

29

水槽

1個

30

小菜櫃

1個

31

飯鍋

1個

32

烘碗機

1台

33

電燉鍋

2個

34

大鐵盤

1個

35

白鐵筷子

20雙

36

湯匙

80個

37

四人桌

2張

38

木製餐櫃

2個

39

湯鍋

數個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四門冷凍櫃

1座

2

上下雙開冷凍櫃

1座

3

直立式冰箱

1座

4

熱水開飲機

1座

5

烘碗機

1座

6

液晶電視

1座

7

雙頭快速爐

1座

8

單頭快速爐

1座

9

廚房工作檯

1座

10

桌子

8張

11

椅子

32張

12

排油煙機設備

1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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