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96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龍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俊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萬9,1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215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