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7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7478號聲請人 唐洪胤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趙丞宇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陳報5張本票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
息)㈡確認聲請狀附表票據號碼574353、574354、574355、57435
6之4張本票到期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