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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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741號
原告 林麗雲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梁樹綸 律師
被告 張坤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請求被告就嘉義縣政府核發之70嘉建局管使字第1161號使用執照,向嘉義市政府申請解除對嘉義市○路○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建築套繪管制,是否有程序上的要求或限制,實有釐清之必要,本院依職權發函嘉義市政府進行確認,故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