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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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741號

原告 林麗雲

張雅舒

張庭瑋

張庭綱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梁樹綸 律師

被告 張坤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請求被告就嘉義縣政府核發之70嘉建局管使字第1161號使用執照,向嘉義市政府申請解除對嘉義市○路○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建築套繪管制,是否有程序上的要求或限制,實有釐清之必要,本院依職權發函嘉義市政府進行確認,故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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