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補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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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977號
原告 黃雨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保險給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書記官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