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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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338號
上訴人
即被告成浩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家福城科技環保建材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書記官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