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補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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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965號

原告 朱晉輝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提出接受報案之警局及報案紀錄,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書記官許雅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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