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10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阮文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泳霖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3,89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謝婷婷

【附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編號

項目

計算方式

金額

1

本金

本金

3萬3,657元

2

利息

自民國112年8月28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1月2日(此有原告起訴狀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見本院卷第13頁),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218元

3

違約金

自民國112年9月29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1月2日(此有原告起訴狀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見本院卷第13頁),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16元

合計

3萬3,891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