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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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421號

上訴人 林正義

被上訴人 陳鴛鴦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82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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