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976號
原告 蔡坤展 即展翼汽車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宗震 即正裕展業行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說明28,000元、22000元性質是零件還是工資,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書記官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