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131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131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王東隆
被   告 蓓爾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孔文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叁拾肆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2月29日與原告簽訂特約商店契
約書,由原告提供商品銷售或提供服務消費信用卡收單業務
。嗣被告停業,持卡人 蔡雅惠 對簽帳單所示之交易或提供服
務之品質有爭議,向原告請求墊付有爭議款項新臺幣(下同
)16,234元。為此爰特約商店契約第6條、第10條第4項約定
,請求被告支付該款項等語,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特約
商店約定書、持卡人爭議交易聲明書為證。被告則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6,234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
定訴訟費用額1,300元(即裁判費1,000元、登報費300元)
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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