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小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小字第27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羽 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55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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