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二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連耀霖 律師被告乙○○○○○○
丙○○共同 胡坤佑 律師訴訟代理人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
書記官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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