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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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693號
上 訴 人 許瀅潔 (原名: 許汝誼 )
蔡英吉
被上訴人 吳龍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龍潭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佰肆拾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柒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
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