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72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9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相符,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金良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竊盜│毀棄損壞│├──┬─────┼───────────┼───────────┤│宣│應予減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告├─────┼───────────┼───────────┤│刑│不應減刑│││├──┴─────┼───────────┼───────────┤│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54條│├────────┼───────────┼───────────┤│犯罪日期(民國)│96年1月31日│96年1月31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案號│96年度偵字第3833號│96年度偵字第3833號││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簡字第1900號│96年度簡字第1900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7月6日│96年7月6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簡字第1900號│96年度簡字第1900號││決├─────┼───────────┼───────────┤││確定日期│96年8月6日│96年8月6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