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壢小字第一二三五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貳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零捌佰陸拾伍元自
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年息百分
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乃文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阮承皓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