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3年度朴簡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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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朴簡字第一二一號
原 告 戊○○○○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區○○街一段一0三號之六,此有戶籍謄本一件
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許兆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