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3年度嘉簡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三一四號
  原   告 丙○○○○宮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 律師
  複訴訟代理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報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因事實尚有待釐清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上午十時
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明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胡祥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