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三一四號
原 告 丙○○○○宮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 律師
複訴訟代理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報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因事實尚有待釐清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上午十時
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明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胡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