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簡字第310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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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
毒偵字第四四二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有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壹支,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並適用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二、扣案含有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一支,因無法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剝離,其整
體仍應視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
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