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簡字第299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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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二九九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六
五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依建築法規定停止使用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未經許可擅自
使用經制止不從,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應補充證據:台中市建築物公共安全之
結構及設備檢(複)查紀錄表及送達證書影本各三份外,均引用檢察官簡易判決
處刑聲請書之記載,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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