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7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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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七九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監管小組召集人 潘隆政
送達代收人 何清義 住台北市○○路○段○○○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動飛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億柒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佰伍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柒佰柒拾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佰陸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王苑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