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五三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行法定代理人 鄭招芳
(送達代收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圓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瑞圓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捌佰壹拾陸萬壹仟陸佰叁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貳萬柒仟貳佰零陸元,折合新臺幣叁拾捌萬壹仟陸佰壹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拾捌萬壹仟伍佰柒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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