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168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168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幸姬
被   告  余乾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8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伍仟伍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玖仟肆佰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就其主張被告向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現金卡使用
,尚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利息,其受讓上開債權之事實,已提出
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約定事項、歷史交易明細、債權收買請求
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讓與通知函各1份為
證,經核大致相符,則原告訴請被告償還上開欠款,於法即無不
合,應予准許。另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20條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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