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256號
原 告 陳劉貴妹
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 律師
被 告 鍾蘇藍
鍾玉雪
鍾則立
吳俊忠
吳懿哲
張文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鍾蘇藍等六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
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
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
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
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
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此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24
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
①原告起訴狀所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未具體、明確、
適當,本院無從判斷訴訟審理範圍。
②原告於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欄記載「甲、先位聲明:一、
被告鍾蘇藍及鍾玉雪應將渠二人所共有坐落屏東縣○○鄉
○○段○○○○號土地..共同移轉該地號土地其中96.99
平方公尺面積土地由原告取得。二、被告吳俊忠、吳懿哲
、張文榮等三人應將渠等所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共同移轉該地號土地其中96.99平方公
尺面積土地由原告取得。」、「乙、備位聲明:一、確認
原告就鍾蘇藍、鍾玉雪、鍾則立三人所共有坐落屏東縣○
○鄉○○段○○○○號土地,面積約為99平方公尺..有通
行權存在。二、確認原告就被告吳俊忠、吳懿哲、張文榮
三人所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面積約
99平方公尺..有通行權存在。」等語,又於事實及理由
欄記載「二、查上開982地號之土地原係 鍾振復 及鍾則立
所共有,今鍾振復將其持分移轉所有權予鍾蘇藍及鍾玉雪
二人所有,且係無償,故原告就此部分有關所有權移轉之
請求變更被告為鍾蘇藍及鍾玉雪..。」、「三、再查
993地號之土地其所有權人已變更為被告吳俊忠、吳懿哲
及張文榮三人所有..。」等語(見本院卷19-20頁),
可知就原告起訴狀所記載之原因事實並未具體、明確。原
告應具狀說明:⑴原告請求被告等移轉之土地具體坐落位
置、⑵原告主張得向被告等請求移轉上開土地之具體權利
內容究為何(原告主張之具體權利或依契約請求、或依類
似契約請求、依無因管理請求、依所有權之物上請求權請
求、或依不當得利請求、或依侵權行為請求)?⑶原告主
張通行被告等所有土地之通行方案。
③綜上,請原告補正記載具體、明確、完整之「原因事實」
、「應受判決事項」之起訴狀,提出繕本。 。
㈢本件原告先位聲明:㈠被告鍾蘇藍及鍾玉雪應將渠二人所共
有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鍾蘇藍持份50/9
6;鍾玉雪持份45/96)共同移轉該地號土地其中96.99平
方公尺面積土地由原告取得。㈡被告吳俊忠、吳懿哲、張文
榮等三人應將渠等所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號
土地(渠三人持分均各為1/3)共同移轉該地號土地其中96
.99平方公尺面積土地由原告取得;備位聲明:㈠確認原告
就鍾蘇藍、鍾玉雪、鍾則立三人所共有坐落屏東縣○○鄉○
○段○○○○號土地,面積約為99平方公尺(實際面積以經地
政測量後之面積為準)有通行權存在。㈡確認原告就被告吳
俊忠、吳懿哲、張文榮三人所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面積約99平方公尺(實際面積以經地政測量後
之面積為準)有通行權存在等語(見本院卷第18-19頁)。
經查,上開982、993地號土地於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均為每平方公尺930元(見本院卷第21-24頁),是原告先
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0,401元【計算式:(96
.99ㄨ930)+(96.99ㄨ930)=180,401,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下同】;而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
4,140元【計算式:(99ㄨ930)+(99ㄨ930)=184,14
0】,又原告上開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為互相競合關係
,依上開規定,自應以其中最高之訴訟標的價額定其訴訟標
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4,14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1,99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①被告鍾蘇藍、
鍾玉雪、鍾則立、吳俊忠、吳懿哲、張文榮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②屏東縣○○鄉○○段○○○○○○○○號
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謄本「全部」(含標示部、所有權
部、他項權利部,請勿提出「節本」)及未繪製之地籍圖謄
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