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48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呂偉銘
被 告 黃耀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九日上午九時
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書記官許榮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48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呂偉銘
被 告 黃耀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九日上午九時
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