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重上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146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柯敏雄
柯敏毓 柯敏吉 柯敏達 上訴人 李敏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 律師複代理人 張維真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柯敏彥 訴訟代理人 吳文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5月3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張瑞蘭法官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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