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重上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146號上訴人 柯敏彥 訴訟代理人 吳文虎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柯敏雄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本院99年度重上字第14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137,377元,逾期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8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l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前揭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9,142,86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37,377元,爰依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張瑞蘭法官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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